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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林业大学招生章程

2018-07-1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参与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并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协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本科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等单位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任委员。

第七条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领导下,履行招生监察职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计划编制

按照“有利于学校生源结构、有利于学生就业分流、有利于国家社会需求”的原则,依据各省高考报考人数、往年录取率和直属高校计划享有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情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预留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西藏内地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等特殊招生类型。

标签: 北京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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