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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信息

来源:宁波大学

2018-03-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优化人才选拔机制,进一步推进浙江省高校招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大学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以选拔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质,有一定学科特长或特殊才能的高中毕业生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波大学。

第五条 学校国家代码:11646。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学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十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秩序和招生质量,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宣传部、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服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组、宣传组、保卫组和后勤组,具体负责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18年总计划数为400名,其中非师范类170,师范类230。具体招生专业如下:

宁波大学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注: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与省考试院网站已公布的统一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一致。

按 “三位一体”招收的学生,不参与一学年后的大类分流,限在“三位一体”招生专业中申请转专业,其中,师范类与非师范类之间不能互转。具体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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