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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工作通知

2017-10-13

三、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录取政策

(一)报考第二批民族院校普通类民族班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类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单独划线。

(二)报考其它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三)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民〔2005〕7号)的规定,在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广东省本、专科录取分数线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广东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投档时,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投档规定进行投档,投出档案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少数民族考生的建档

(一)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审核表由省民族宗教委登记盖章后退回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转交考生所在地的招生办。

(二)为保证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使各项照顾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自治县、市、区)招生办在整理考生档案时,应将《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等装进考生档案。

请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县(自治县、市、区)及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将该通知及时传达给所有考生。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制定出台的《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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