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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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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6

八、强化考试安全制度和体系建设。各地要健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

要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要健全诚信制度,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完善诚信考试工作机制。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重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

九、加强规范管理和违规查处力度。各地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考试录取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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