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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编辑:zhangll

2012-06-08

【编者按】2012年高考考完后,考生便进入估分、填报报志愿阶段;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选择大学,精品学习网高考频道编辑整理了2012年浙江省各院校的招生简章,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2浙江高考招生简章: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我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我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要

第一条学校全称: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学校部委码:12862,浙江省招生代码0052。

第三条办学地点:杭州萧山高教园区;邮政编码:311231。

第四条学校性质:我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教育部、国家财政部2010年确定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8年确定的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第五条招生对象: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不限应届生和往届生。

第六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七条男女比例要求:无。

第八条身体健康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中,建筑设计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考生,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我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九条联系方式及网址

1、招生电话:0571-82871234、82606765。

2、传真:0571-82606765。

3、E-mail:zjc6765@126.com。

4、院校网址:http://zjjy.net/。

5、招生网址:http://zsw.zjjy.net/。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一条按国家教育部要求,我院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机构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条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批次和投档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批次生源情况按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校确定录取分数线。

第三条对所有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即: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够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投档,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并服从专业调剂,将被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当录取专业结构不平衡又无法调剂时,学校将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通过征求志愿的方式完成录取。

第四条对享受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五条当投档总分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单科考察优先顺序为:文科考生为:语文、数学、英语、技术,理科考生为数学、语文、英语、技术。经过单科排序后分数仍相同的考生我院将综合考虑考生获奖情况、考生特长等择优录取。

第六条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七条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八条我院不录取诚信有不良记录或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九条录取结果通过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我院招生网录取查询、通知书寄发等渠道予以公布。

第四章其他

第一条收费标准:我院严格按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浙江省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条奖助学政策:我院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采取了以下奖助学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院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建工地产成才奖学金、欧文奖励基金、永正奖学基金、天亿创意创新奖励基金)、单项奖学金等,各项奖学金评定根据有关评比条例进行。

第三条新生入学规定

1、新生入校后,我院在1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2、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我院以往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章程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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