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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编辑:qinh

2011-05-16

江南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原则,根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择优录取,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名称:江南大学

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

三、办学类型和层次:教育部直属公办普通本科重点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四、招生专业及计划:

1、江南大学2011年计划招收普通本科学生5000人,招生范围面向全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考生可登录江南大学网站查询,或向江南大学招生办公室索取招生简章。

2、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如不能完成,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五、英语、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

江南大学本科教学中,外语课程教学为英语,其它部分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教学中不为非英语语种考生单独开设非英语语种课程,也不设英语补习班。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报考江南大学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户口所在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

六、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时,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视情况予以调整专业直至退回生源所在地。

七、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在此范围内,由江南大学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择优录取。

2、江南大学录取考生的成绩,按各省级招办的投档成绩计算。

3、对于按考生报考志愿顺序投档的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江南大学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4、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对省级招办投档的考生按投档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进行录取,并安排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专业对相关科目的要求,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投档分相同时,以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护理学专业招收女生和填报护理学专业志愿的男生。

6、报考工业设计、建筑学非艺术专业考生,要求有绘画基础。

7、报考江南大学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棒球)的考生,录取办法分别按《江南大学201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江南大学2011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8、往届生按照各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9、定向生录取办法,将根据教育部、有关省级招办的规定执行。

10、江南大学是教育部批准实施自主选拔录取的学校,对已获得江南大学自主选拔考试录取资格的考生,录取办法按照《江南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执行。

11、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八、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其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九、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时应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江南大学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1、本科学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一般专业800元,艺术类专业3000元,农科类专业220元。课程学分学费一般专业和艺术类专业100元/学分,农科类专业60元/学分。

2、住宿费:1000~1500元/生·年(视不同住宿条件而定)。

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有关条例颁发江南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十一、信息公开: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江南大学将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等“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十二、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高校招生工作的信誉,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监督举报电话:0510-85913556

十三、招生咨询方式:

1、人工和语音咨询电话:0510-85913565、85913569、85913573、85913581

2、电子邮件:zhshb@jiangnan.edu.cn

3、传真:0510-85913570

4、网址:http://zs.jiangnan.edu.cn

十四、本章程适用于江南大学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章程解释权属江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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