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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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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

1.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按照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是高中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等级性考试成绩是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组成部分。自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执行。

2.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注重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内容。严格程序,强化监督,确保公开透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按照教育部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选择部分州、市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

3.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与高职院校招生考试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也可通过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

(三)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1.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全国性加分项目按照教育部等5部委2014年出台的政策规定执行;地方性加分项目保留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和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汉族考生加分项目。

2.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申请的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相应要求,接受报考高校的考核。试点高校合理确定考核内容,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公示录取结果。

3.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高校要科学设置招生专业及考生选科要求,认真制定招生章程,将涉及考试招生的政策原则及各环节事项,详细写入招生章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高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制度建设,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规则、重大事项等方面必须经过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检查学校测试、录取现场,对考试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采取学校网站、信箱等方式建立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考试招生问责制,自2015年起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4.改进录取方式。完善平行志愿投档办法,优化招生录取批次。在文、理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基础上,实现所有科类平行志愿投档,并取消专科层次一专、二专的录取批次划分。2017年起进一步完善平行志愿投档办法,逐步优化本科层次录取批次。

5.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扩大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教育机会,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考试录取和注册入学双轨制的招生录取方式。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宽进严出。探索建立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学习成果之间的教育学分认定、累积、互认和转换制度,逐步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考试提供服务。

6.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改革。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建立完善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申报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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