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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广东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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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七)违规处理

根据教育部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教育部确定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艺术类专业术科省级统考、校考等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录取依据之一,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行为,将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将违规行为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有作弊行为的考生依据规定将取消高考文化课和术科成绩,情节严重的,将予暂停高考或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高校要始终坚持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对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规行为后,监考老师应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准确、详细的记录,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老师或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同时,监考老师应如实、规范填写违规情况告知书(附件4、5),向违规考生告知其违规情况并要求考生签名确认。考生签名确认后,监考老师将违规情况告知书发放给考生(考生不签名的,由考场巡视员核实违规事实无误后,在告知书上注明考生拒签名,同样也发放违规情况告知书给相关考生)。对暂扣的作弊材料、工具等应填写收据。

2.省统考考试结束后,各统考考点于2017年1月6日前将具有两位监考员签名以及考点盖章的违规情况告知书交到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处1208室。校考考试结束后,各招生院校要及时整理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并将违纪作弊考生详细的违纪作弊事实等信息及处理情况于2017年5月19日前通过“广东省普高管理系统”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并从系统下载打印《2017年广东省艺术校考违纪作弊名单》加盖公章后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起寄送我院备案(联系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西69号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处1208室,邮政编码:510631;电话:020-38627842)。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各统考考点和招生院校处理情况和考生的违纪事实作出取消单科成绩直至取消当年高考各科成绩的处理。

3.对在组织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者重大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考点单位,将取消其考点资格,并建议相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对在组织专业校考中出现违反规定或者重大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将取消其在广东省组织专业校考资格,并建议相关院校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对于未经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擅自组织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广东省将不予承认校考成绩,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负责处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停止其下一年度在广东省的招生资格。

(八)管理要求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的工作要求,加强对艺术类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进一步严密管理措施、严格操作程序、严肃考试纪律,缜密排查和清除影响招生公平公正的隐患,确保广大考生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不断提高艺术类招生考试的信度和社会声誉。为确保艺术类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严禁工作人员、教职工尤其专业教师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高考艺术类应试培训、推广活动;严禁招生院校或考点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艺考培训班;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艺术类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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