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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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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第三章  校考院校

第十条  可以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的省外院校。

(一)根据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院校、其他具有艺术学门类硕士学位授权点及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普通高校,经向我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同意后,可在我省设点校考。

上述院校以外的其他公办本科院校,如招生专业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建议使用我省省统考成绩。如院校确需在我省设点校考的,必须报经我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点校考。

(二)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艺术类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使用我省省统考成绩;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院校确需要招生的,必须报经我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

(三)按院校招生专业大类设置(如美术类、音乐类等),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数达15人及以上的院校,才可在我省设点考试。审核通过的院校只能在我省的一个考点设点组织校考。

(四)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所涉及专业的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省内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原则。

省内可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考试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专业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校考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院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工作流程。

(一)拟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须登录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打印校考申请表(见附件3)〔省外地方院校须经院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计划管理部门的确认签章〕,于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在考试院门户网向社会公布,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点单位应及时查阅相关信息。

(二)设点院校应服从考点管理,并与考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含考生信息安全、试卷安全保密及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设点院校与考点共同协商确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省教育考试院一份。

(三)设点院校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考试的准备工作。相关考点单位须配合设点院校,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做好报名、考试等考务工作。

设点院校进行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测试并当场予以评分的,须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四)在我省设点院校的专业考试一般应在1月20日以后进行,3月中旬前结束。

(五)设点院校须将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我院备案。

(六)为加强校考工作的管理,有效防范考试替考等舞弊行为,保证良好的考试秩序和考试环境,在我省设点校考的院校原则上须使用我省统一的校考网上报名系统,于考试开始前一周左右接受考生报名和网上缴费。非我省高考报名的考生不得在我省校考考点参加院校校考。

第十三条  未在我省设点的省外院校校考要求。

(一)院校须于1月10日前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将相关专业考试信息上报我院,并同时将院校招生简章报我院备案。

(二)我院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准予校考的招生院校信息,请有关院校及时上网查阅。

第十四条  省内院校在本省组织校考的工作流程。

省内可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须于1月10日前登录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打印设点考试申请书,报我院备案通过,由我院一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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