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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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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2、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细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体检

1、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工作由各市地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科学、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信息由考生参加体检所在市地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市地体检信息库。成都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萨市招生办负责;西藏民族大学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办负责。

4、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6、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考生的身体条件需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

7、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8、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普通高等学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及上一年被高等学校按志愿录取却不入学报到的记录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考生必须具有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4、各市地招生办须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5、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市地招生办负责组建、管理,建档工作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6、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7、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市地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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