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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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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下设招生纪检监察组,实时对招生录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程监察,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互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纪律的培训与严格要求。纪检电话:022-58719579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的各项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六条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年。住宿费:800元/生.年 、10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6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我校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的外语教学,均为英语教学。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后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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