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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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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我校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我校设有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设有高职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6人间,住宿费为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6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关于平行志愿省份的录取原则:执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规定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三条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按照英语、语文、数学、文综、理综单科顺序分数较高的考生进行录取。(天津考生参考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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