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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同济大学自主招生简章

2012-12-20

本文主要为考生提供“2013年同济大学自主招生简章”,希望对准备参加2013年同济大学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卓越人才培养,北京理工大学、重庆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按高校名称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九所以工科为特色的国家“985工程”大学,组成“卓越人才培养合作高校”(简称“卓越大学联盟”)。在《卓越人才培养合作框架协议》指导下,本着“追求卓越、协同创新”的原则,2013年继续联合开展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选拔具有明显专业兴趣、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和身心健康的优秀学生。

同济大学2013年自主选拔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年度招生总计划数的5%(“试点学院”自主招生方案和计划另行安排),具体方案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明显专业兴趣、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和身心健康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二、选拔范围

理科选拔范围为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文科选拔范围为上海、江苏、浙江。

三、报名办法

报名方式为中学推荐和学生自荐相结合,以“中学推荐为主、学生自荐为辅”。考生可同时选报两所卓越大学联盟高校。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于2012年12月15日至12月28日登录“卓越大学联盟自主选拔录取报名系统”(网址http://211.151.240.39/excellent_student/)统一报名,报名学生根据个人专业兴趣与学科特长,撰写一篇个人申请报告,介绍个人对同济大学的认识及专业志向,在我校提供的学科分类目录中选择一个意向专业类别。

报名学生应将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及获奖情况、个人申请报告等其他说明材料,由学籍所在中学核实报名材料、填写确认相关内容并由主管校长签名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1月3日前(以收件邮戳为准)特快专递(EMS)寄达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邮编200092)。

四、选拔办法

1、各种报名方式提出申请的考生,均需通过我校组织专家审核予以确定选拔资格。

2、具备选拔资格的考生参加卓越大学联盟学科基础测试。

3、学科基础测试合格的考生参加学科特长、创新潜质面试。

五、测试安排

1、学科基础测试时间:2013年3月2日;测试地点由考生在报名系统公布的考点就近选择,具体安排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为准,准考证打印开放时间请见报名系统公告。

2、学科特长、创新潜质面试时间:2013年3月下旬(具体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为准)。

六、收费办法

初审通过后,考生按报名系统要求,及时缴纳报名考试费人民币200元/人,参加卓越大学联盟学科基础测试。

七、录取政策

我校以学科基础测试成绩和学科特长、创新潜质面试的综合成绩确定自主选拔录取对象。

1、投档条件:

同济大学确定的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必须按各省(市、自治区)高招办规定的自主选拔对象报考批次填报我校及相应的专业大类,未按要求报考视作自动放弃自主选拔录取对象资格处理。

① 上海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上海市相应科目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投档进校。

② 江苏省:高考投档成绩高于江苏省相应科目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20分及以上,即可投档进校。

③ 海南省:高考投档成绩高于海南省相应科目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50分及以上,即可投档进校。

④ 其他省(市、自治区):高考投档成绩高于当地相应科目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30分及以上,即可投档进校。

若同济大学在某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批次的投档分数线低于上述②-④项规定的自主选拔录取对象所要达到的分数时,则自主选拔录取对象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同济大学在当地相应科目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投档进校。

2、专业录取:

自主选拔录取对象高考专业必须填报所确定大类中相应的专业,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同济大学当地相应科目第一批本科投档分数线者,以高考投档成绩加上10分的附加分与普通考生合并后在大类对应专业中进行统一的专业录取;高考投档成绩未达到同济大学当地相应科目第一批本科投档分数线者,以高考投档成绩与普通考生合并后在大类相应专业中进行统一的专业录取。若自主选拔录取对象高考填报专业与大类相应专业不同,则视为放弃同济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对象资格。

八、领导机构

同济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九、社会监督

同济大学确定的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和优秀考生名单,将及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按有关要求将自主选拔对象名单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和教育部相关单位负责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021-65982643、65983643

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21-65983358

十一、本简章以教育部批准通过的方案为准,解释权归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

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