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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药科大学高考招生章程

编辑:sx_liujy

2017-06-25

广东药科大学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广东省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广东药科大学高考招生章程已经确定,想要报名的考生及时阅读了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药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际代码:1057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大学城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邮编:510006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道9号,邮编:52845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药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药科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录取批次:我校在各省的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规则:按分数优先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高考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

我校在上海、浙江的选课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一市一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我校在江苏省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执行,即对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专业志愿等指标,决定考生所录取专业。进档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B+→A+B→AB+→AB→B+B+→B+B→BB)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选测科目等级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鉴于化学化工类、医药类、生物医学类、食品类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凡色盲色弱者均不能报考我校上述所有专业。同时,因用人单位有要求,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所有专业。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 学费标准

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健康服务与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保险学、经济学、社会工作等专业及其方向每生每年5050元;制药工程、生物技术、生物科学、生物制药、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化学、生物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英语、数字媒体技术等专业及其方向每生每年5710元;药学、临床药学、海洋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中药学、中药制药、中药资源与开发、护理学、药事管理、药物化学、中医学、康复治疗学专业及其方向每生每年638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医药软件服务外包)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药学(国际班)、市场营销(国际班)专业每生每年20000元。(取消工商管理类专业,恢复细分专业,增加生物工程专业)

(二)住宿费标准

广州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1700元;

中山校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就学机会,凡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均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一) 设置形式多样的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奖励名额,专门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优秀新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报考我校的高考成绩优秀的学生。

3. 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集体。

(二) 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学校按照规定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 设置国家助学金

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资助名额,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岗位、兼职信息,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酬。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52027

传 真:020-39353293

电子邮箱:gd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pu.edu.cn或http://www.gdpu.cn

招生网址:http://branch3.gdpu.edu.cn/zsb/index.asp或http://branch3.gdpu.cn/zsb/index.asp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广东药科大学纪委、监察处

联 系 人:吴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52093

传 真:020-39352093

电子邮箱:gyjw@gdp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药科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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