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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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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四、主要改革内容和措施

(一)改革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办法。落实义务教育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调整优化办学资源,促进均衡发展,努力破解择校难题。逐步推行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以学区为单位实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小学实行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学区内小学毕业生直升初中,入学后随机编班。严禁将社会机构组织的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与升学依据,同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2.改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方式。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统筹管理,落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改革现行中考招生制度,实行综合评价、多元录取,同时将优质普通高中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按不低于50%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并优化操作办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同步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3.落实高校面向农牧区的招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确保国家专项计划招生落实到位。省属高校继续实施面向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和行业需求的专项招生计划。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措施。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

4.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将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初中学生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考试科目覆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所有学科,在学科教学结束时进行。完善现行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客观、真实记录学生成长。2016年启动,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适时改革现行的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

5.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毕业资格。考试科目由全省统一命题、制卷、组织考试、评卷和发布成绩。考查科目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和要求,由市(州)具体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分散在高中三年进行,为有需要的学生逐步提供同一科目参加两次考试的机会。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可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开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

6.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高职院校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实施高职分类招生,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2017年成为主渠道。适度提高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等院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

(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

7.改革考试科目设置。考生总成绩由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选考科目成绩组成。其中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考生可选择其中较高一次考试成绩计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设合格性考试和选科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选科考试成绩以等第方式呈现。考生在参加合格性考试基础上,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学科中自主选择3门科目参加选科考试,由等第成绩转换为相应分值后计入总成绩。省外借读学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在就读省份参加,成绩按规范程序予以认定,选科考试须参加青海考试。在青海招生的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在高一新生入学前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专业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的报考要求,确保学生及时确定选考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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