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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南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公布

编辑:sx_liujy

2016-05-11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教师厅〔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和《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海南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师〔2010〕113号)及《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条件

(一)海南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外省就业条件

海南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应回海南省中小学任教,对确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经毕业学校、外省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接收地所在省和海南省教育厅批准,允许其跨省就业。

1.海南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国家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任教的;

2.海南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学期间其父母户口迁移至省外,到父母户籍所在省的中小学任教的;

3.海南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已婚需要迁移到其配偶户籍所在省中小学任教的。

(二)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就业条件

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应回其生源地中小学任教,对确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经毕业学校、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允许到海南省就业。

1.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海南省边远贫困市县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任教的;

2.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学期间其父母户口迁移至海南省,需要到海南省的中小学任教的;

3.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已婚,其配偶户籍在海南省,需要到海南省的中小学任教的。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办理程序

免费师范毕业生申请跨省就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海南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国家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校就业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就业协议书、《海南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4份),经毕业学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海南省教育厅办理。

(二)海南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学期间父母户口迁移至省外,到父母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就业协议书、父母常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海南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申请表》(一式4份),经毕业学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海南省教育厅办理。

(三)海南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就业协议书、结婚证、配偶常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海南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申请表》(一式4份),经毕业学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海南省教育厅办理。

(四)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就业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符合到我省就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函,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到海南省教育厅办理。

三、免费师范生终止协议和办理程序

(一)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和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后,可终止协议,不属于违约,在服务期内终止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申请终止协议的免费师范生,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培养学校(或任教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函、海南省教育厅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证明、《海南省免费师范生终止协议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4份),到海南省教育厅办理。

四、免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按规定收取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及违约罚金。

(一)就业时未经批准,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自行就业的,除按规定收取违约还款及违约罚金外,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二)由于自身原因在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证书或《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从教资格的;

(三)未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10年);

(四)服务期内,在农村学校任教(含支教)不满两年的;

(五)其他违约的情形。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办理程序

属于违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须提供《海南省免费师范毕业生终止协议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4份),并填写《海南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4份),提供本人违约事由书面材料、毕业学校(或任教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函,到海南省教育厅办理违约手续。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在毕业生离校后办理。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还款及违约罚金收缴

(一)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缴纳违约还款,即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免费教育费用为4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执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同时缴纳违约还款额度的50%作为违约罚金。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不履行协议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起,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额度的50%作为违约罚金。

(三)在农村任教(含支教)未满两年,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额度的50%作为违约罚金。

(四)省教育厅负责收缴违约还款及违约罚金,按规定上缴省财政设立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赔偿金项目指定账号。

七、免费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否则按规定由研究生培养学校取消学籍,并送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八、海南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包括跨省就业、终止协议和违约处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记入人事档案。跨省就业的海南生源免费师范生,由接收省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外省生源按规定程序到海南省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履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未按规定程序到海南省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海南省教育厅不负责对其进行履约管理。

九、本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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