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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安类普通高校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青海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编辑:sx_liujy

2016-06-21

遵照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现将2016年公安类普通高校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青海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提前录取批次的公安(司法)普通高等学校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新疆警察学院、江西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安类专业、青海民族大学治安学专业。

二、生源的选拔工作定于6月29日至7月2日在西宁进行(6月29日至30日面试,7月1日体检,7月2日体能测试,若面试工作提前结束,体检将相应提前)。

三、考生的政审工作由考生所在中学(往届生由家长单位或居委会)、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调查,做出明确的政审结论。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考生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工作。省招办负责对以上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依据合格考生名单做好投档录取工作。

四、面试工作在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进行(西宁市南山路建新巷22号),体能测试、体检地点另行通知。6月29日上午8时前,考生持高考准考证、身份证、政审表、面试表和高考成绩单准时到指定地点集合。

五、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实施;对体检(不包括公安现役院校)有关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执行2006年印发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按照《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公政治〔2011〕439号)组织实施。

六、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7月7日22时前分招生院校向省招办上报合格生源名单,合格生源按照1:3的比例确定。7月8日22时前在青海省招考信息网(www.qhzk.com)上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公示。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对未合格考生的解释工作。

七、根据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定向招录培养侦查学专业人才工作实施方案》(公政治〔2016〕158号)相关要求,青海省2016年面向全省高中毕业生定向招录侦查学专业人才6人,并委托新疆警察学院进行定向培养。

八、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强对公安(司法)院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信息公开和公示的力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对生源选拔和招生录取期间的纪律监察和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确保生源质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切实保证考生公平竞争、公正录取。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并严肃查处。

九、考生报考所用《政审表》、《面试、体能测试表》请从青海省招考信息网(www.qhzk.com)自行下载打印。

举报电话: 省 招 办: 0971—6304876

省公安厅: 0971—8293069

省司法厅: 0971—8247792

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0971-6312917

省教育厅机关纪委:0971-6310502

附件:2016年公安司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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