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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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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9

(二)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符合相关高校(专业)的报考要求。

(三)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必须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和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省教育考试院、招生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四)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以及中学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置、监考聘任、应考培训和考试组织与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要针对我省高考科目设置的特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对参与监考及考务管理等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

(五)各地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为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七、评卷

统考(含选测科目)答卷的评阅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各市教育局和各有关高校要认真做好评卷教师的选聘工作。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必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八、招生计划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高校分科类公布招生计划。其中,各高校在按文科类、理科类分专业公布招生计划时,依据培养目标、生源情况等,自主确定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及等级要求。

根据教育部规定,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可以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准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未完成的计划,须公开征求录取,擅自招收的新生不得取得学籍。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应制定适应我省高考方案的相关录取规则。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为准。

根据教育部规定,高校须在规定时间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由其主管部门对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报送招生计划的同时,须将经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的发布网址、联系方式一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发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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