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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省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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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6

十一、自主招生、保送生等特殊招生

85.自主招生试点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从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占用试点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计划。

86.具有保送生招生条件的考生为省级优秀学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公安英烈子女、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的考生。此外,长春外国语中学可向语言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语类专业推荐保送生。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严格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简章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

87.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关于做好吉林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工作的通知》(吉招委联字[2015]1号)要求,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通过院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88.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要求,细化招生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评价标准和争议复检机制。艺术表演类、体育类专业的考核应全程视频监控录像,有条件的高校应对其他面试环节的专业考试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录像,以备抽样监测评价和争议结果复议。

89.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院校,要在我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我院对其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单独招生以及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5月20日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90.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单独招生的院校,在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前完成投档工作,并在院校增加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没有参加测试或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填报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单独招生院校志愿。

91.为军队培养的国防定向生按有关文件执行。需要政审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及省军区政治部分别送所在地公安局和武装部。

十二、录取照顾政策

92.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继续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体育特长生由省体育局重新组织运动员资质复核复测,省教育考试院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和认定。

93.取消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享受照顾政策和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政策。

A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B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考生;

C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考生;

D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子女。

(2)取消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干部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上述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取消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94.调整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政策。2015年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保留加5分资格,但只适用于吉林省所属高校在本省招生;2015年1月1日后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取消加分资格。

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3)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99.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生,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参照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的加分标准给予照顾。

100.上述照顾分数不累计,如考生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101.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填写《照顾加分申请表》,并交验相应的证件及其复印件,经各级主管部门终审确认后,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或考生所在中学负责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档案)。各类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另文通知。

102.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具有高考照顾加分资格荣誉称号的评定(评选)活动,应在当年的4月10日前进行,并及时将其相关表彰决定(名单)报送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县(市、区)招生办。当年4月10日(含)之后评定(评选)申请高考照顾加分的当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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