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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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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第三章 录取要求

第九条 考生所录取专业相关文化考试科目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及格分数,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当年招生政策对考生科目成绩要求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且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及英语口语合格。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日语或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在大学学习期间,学校只开设英语公共课程。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应达到“合格”,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专业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江苏、山西、河南、福建、河北、广西、甘肃、贵州省的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以我校专业考试成绩为准,其他生源省份以所在省(市、区)相应艺术专业联考成绩为准。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以生源省份相应艺术专业联考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市、区)体育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三条 学校承认各省(市、区)按政策享受的各种加分,承认按政策允许降分投档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的录取等依据教育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湖南科技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报考音乐学专业的,男生身高原则在 165厘米以上,女生身高原则在154厘米以上;报考舞蹈学专业的,男生身高原则在167厘米以上,女生身高原则在157厘米以上;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男生身高原则在165厘米以上,女生身高原则在155厘米以上。以上专业均要求五官端正、四肢健全、口齿清楚,没有其它身体上的缺陷。

第十六条 学校对应届生、往届生及社会考生一视同仁,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在各省(市、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合格、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如考生同志愿、同分数时,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总分高者优先。如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总分相同时,报英语专业的,英语成绩高者优先;报其他专业的,文科类考生语文成绩高者优先,理科类考生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专业,即:各专业优先将第一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的考生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依序录取;各专业在第一专业志愿没有录取满额的情况下,再将第二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的考生(须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者)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依序录取;各专业在第二专业志愿没有录取满额的情况下,再将第三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的考生(须未被第一、二专业志愿录取者)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依序录取;以此类推。

当考生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录取具体情况,由学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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