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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8高考招生照顾录取对象申报和审查工作(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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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三、照顾录取对象申报程序

(一)对第一条至第五条申报程序

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考生自行申报,县(市、区)招考办受理申报和初审。应届高中毕业生将申报照顾录取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及本人签名的《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提交所在学校。由学校集中报县(市、区)招考办初审;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携带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直接到县(市、区)招考办申报并签订《诚信承诺书》。

初审合格后,县(市、区)招考办认真填写《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及汇总填写《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汇总名单》,将审查表、汇总表和照顾录取信息数据库上报市(行署)招考办。市(行署)招考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考生的照顾录取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考生在《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上签名盖章。并汇总照顾录取考生信息数据,2018年3月20日前通过考务平台(上传下达窗口)上报省招考院,同时快递寄报一张信息光盘。

(二)对第六条申报程序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侨办负责复审,最终合格名单由省侨办于2018年3月20日报送省招考院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2、 台湾省籍考生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由考生持由省台办出具的并加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章的“台湾省籍青年证明信”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招考办进行申报。

(三)对第七条至第九条申报程序

由考生自行申报。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组织申报,由考生本人填写《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见附件1),并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考生所在中学收齐相关材料,交县(市、区)招考办;往届生和社会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受理,申请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填写《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交县(市、区)招考办;县(市、区)招考办会同当地高中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享受第九条中考生相关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将考生学籍合格名单以及第七条、第八条考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当地民委;县(市、区)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民委负责复审,最终合格名单由省民委于2018年4月20日前报送省招考院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四、公示

市(行署)招考办将申报第一条至第六条复审合格的考生名单下发县(市、区)招考办。合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在校内公告栏和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由所在县(市、区)招考办在办公地点公告栏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市(行署)招考办利用当地网站公示全市所有合格考生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

申报第六条中三侨考生和第七条至第九条合格考生名单由各级侨办和各级民委部门进行公示。

我院将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网站上公示全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并保留至当年年底。

五、存档材料

县(市、区)招考办将符合照顾录取条件考生的相关证书复印件、证明信原件和《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原件装入考生档案袋。县(市、区)民委将复审合格考生的《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交当地招考办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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