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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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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十)政策性照顾项目。

1.加分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精神,我区2017年高考加分政策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我区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9号)执行。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一)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

(十二)定向生招生。

1.定向就业单位范围。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2.生源范围。面向全区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即具备报考资格。

3.录取。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考生定向协议。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为定向生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十三)少数民族预科班。

少数民族预科班分为普通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区属院校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

1.招收对象:普通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院校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村户口;(3)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

2.录取分数:如在相应普通批次各有关高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含征集志愿,下同)上生源不足,本科预科可在相应普通批次各有关高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规定的高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

(十四)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有关高校自荐。被高校拟定为保送生对象的学生,须到户口所在的县、市招生办公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按一式三份填写、签章完毕后直接寄送一份给拟录高校,并同时寄送一份给广西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另一份存户口所在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

自治区级优秀学生不再具有保送资格,其余保送生资格、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程序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五)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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