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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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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7

(7)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等学校不得退档。

(8)高等学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等学校复议。如高等学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等学校负责。考生对退档提出质疑的,高等学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9)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1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的考生,高等学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12.各高等学校要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13.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报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的要求,高等学校依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打印录取通知书。为了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从2015年起,新生录取通知书不再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或授权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14.被省外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拟录取的本科层次考生,由省招生办公室打印《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确认表》,省外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须将录取确认表连同考生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考生。考生凭录取确认表和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

1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16.被录取的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号)执行。

17.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相关网站和信息平台公布考生录取情况。

18.为保证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次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次录取。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日程初步安排如下:

(1)提前批本科录取高等学校、第一批艺术类高等学校:7月6日-7月10日,其中提前第一批本科高等学校录取时间7月6日-7月8日,提前第二批本科高等学校录取时间7月8日-7月10日;

(2)提前自主招生(含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试点)及“高校专项计划”本科高等学校:7月10日-7月11日;

(3)“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本科高等学校:7月12日-7月13日;

(4)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7月14日-7月21日;

(5)第二批A类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月22日-7月30日;

(6)第二批B类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月31日-8月4日;

(7)3+证书类院校:8月5日-8月8日;

(8)提前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8月5日-8月8日;

(9)第三批A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 8月9日-8月15日;

(10)第三批B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 8月16日-8月22日;

以上各批次进、离场时间如有变动,由省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

19.已被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各高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等学校。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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