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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8年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正式公布

编辑:sx_weizc

2017-10-29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近日公布了广东省2018年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本次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将会从四个方面为考生详细讲解广东省2018年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具体细节见正文:

一、少数民族高校招生录取的照顾范围和照顾原则

(一)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具体范围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自然村(见附件1)。

(二)广东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的条件为:户籍在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或者高中阶段连续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

(三)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小学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所在地就读,初中阶段到所在县(市、区)的其它中学就读,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四)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因地处偏远,所在地无中小学或者离所在地中小学较远,按就近原则到非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中小学,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五)广东省少数民族考生,如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高中阶段户籍由少数民族聚居区迁移到广东省境内其它区域的,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六)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小学和初中均在自治县或自治区、自治州的县读书,高中阶段户籍迁入广东省并在广东省境内读高中或者随父母来粤务工迁入广东省境内读高中且符合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条件的,享受广东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二、少数民族考生的资格确认

确认少数民族考生资格,是少数族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严格按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办制发的《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附件2)、《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附件3)、《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附件4)组织填写,杜绝弄虚作假,以维护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少数民族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一)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省内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认真填写《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由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报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再由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报省民族宗教委。

(二)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送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逐级上报。

(三)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送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逐级上报。

(四)每年12月20日前,省民族宗教委将下一年度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汇总送省招生办核准考生报名信息。省招生办于12月30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复核数据反馈省民族宗教委再次核准确认。省民族宗教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将核准确认的符合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送省招生办。省招生办于每年3月上旬将当年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向社会公示。各地报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是每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办理。

(五)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的,何时查实何时处理,并取消当年参加高考报名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对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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