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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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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三)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外语口试于6月10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另行公布。

(四)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和空军招飞

1.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须参加专业加试。

2.艺术专业考试按《关于做好我区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藏教考试〔2017〕67号)的规定执行。体育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办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空军招飞按《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2018年度招收空军飞行学员试点工作的通知》(藏教考试〔2017〕50号)的规定执行。

(五)面试

特殊院校或专业招生需要面试的,须报自治区招生办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托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面试工作须在招生录取开始前完成。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2.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细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体检

1.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工作由各市地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科学、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信息由考生参加体检所在市地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市地体检信息库。成都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萨市招生办负责;西藏民族大学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办负责。

4.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6.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考生的身体条件须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

7.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8.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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