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盗同学电脑 检察官给她“重生”机会

2010-11-03

“谢谢大家给了我重生的机会。”昨日,在我市第三个“检察开放日”,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张敏(化名)感激地说。张敏是涪陵区某师范学院女生,因贫穷盗走同学电脑,涪陵区检察院通过对她一年的考察,决定对她不予起诉。

盗电脑只为买药治病

去年5月,涪陵区检察院公诉处接到公安机关移送来的一个盗窃案,某师范学院大二女生张敏在宿舍内盗窃同学价值2800元的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张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偷盗行为,检察官了解到,张敏的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在外打工,收入微薄,张敏每月只能从母亲处拿到300元的生活费,上学的学费也全靠贷款。案发当天,张敏突然感冒,她向母亲要钱买药,遭到拒绝,而在寝室中也遭到同学的嘲讽。张敏一气之下将同学李娟(化名)的电脑偷走,并到二手市场进行变卖,当晚就用赃款前往医院输液,并买了感冒药。

此时的张敏,不仅面临被学校开除的窘境,更面临被公诉机关起诉。如果张敏被批捕起诉,她的一生将从此改变。

检方校内举行听证会

了解情况后,检察官认为张敏属偶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对她来说,挽救比惩罚更为重要。于是检方主动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作出不捕决定,并希望学校能继续让张敏就读。

随后,检察官在学校组织了一场听证会,作出决定对张敏实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一年,并当场签下《承诺书》。附条件中包括张敏在考察期内要有良好表现,不能出现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向受害人道歉并得到谅解等,其中最重要的硬性条件就是张敏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和大学毕业证。

为此,检察院还让张敏所在学校的保卫处人员、辅导员、音乐老师组成了帮教小组,在考察期内对张敏进行帮教。

被盗同学拥抱原谅她

“检察官叔叔,我拿到毕业证了。”今年6月,拿到毕业证的张敏兴奋地拨通了检察官吴光明的电话。随后吴光明在学校了解到,近一年来,张敏不仅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学习成绩还大幅度提高,而且先后顺利拿到了教师资格证和大学毕业证,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全部条件。

昨日,在涪陵区检察院内,吴光明当着众人的面亲手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了张敏手中。而受害人李娟也与张敏深情相拥,李娟表示她不仅原谅了张敏,而且愿意和张敏继续做好朋友。

检察官扮演残臂青年维权

本报讯 (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曹连岚)昨天,我市三级检察机关开展了第三个“检察开放日”活动,一个由检察官扮演的残臂青年维权情景剧在市一分检六楼的会议室上演。解说的检察官称,这是一个真实的检察官帮助弱势群体的故事。

1991年,19岁的周建进入沙坪坝区西永页岩砖厂当工人。1992年1月2日晚,正在值夜班的他双手被强力带进搅拌机内。为此他的双上肢被齐臂截肢,落下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得靠母亲照顾生活。

事故发生后,周建与砖厂达成的赔偿协议迟迟没得到履行。1995年4月,他向沙坪坝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砖厂支付伤残赔偿费、营养费和安装及更换普及型肌电假肢的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定,由砖厂赔付3万余元。周建不服,遂向当时的四川省重庆(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这件官司,最终在法院再审下,判定砖厂支付他抚养费、扶助费10万余元。

2006年,周建重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砖厂支付假肢更换费,一审胜诉后,厂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法院驳回了周建的诉讼请求。败诉后,为替自己维权,周建找到市一分检的检察官,递交了申诉状。2007年3月,一分院经审查研究后,决定支持周建的诉讼请求,依法提起抗诉。再审中,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周建假肢更换费15万元的协议。

特别提醒

三种方式向检察机关申诉

一是来信。向检察机关邮寄申诉材料。

二是来访。可以直接到就近的检察院信访接待室递交申诉材料。

三是网络申诉。申诉人可以登录重庆市检察院法律监督网(www.cqjcy.gov.cn)或各分院、基层院互联网站,进入“网上接待室”,上传相关申诉材料,进行网络申诉。其中,提供的申诉材料应包括——申诉状、原审判决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定要写明自己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便于检方及时通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