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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二十二章 (1)
2008-07-31 07:53:41  作者:网络综合  来源:网络综合  文字大小:【】【】【
第二十二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这里主要指动产。不是所有买卖合同都适用合同法。   例外:不动产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适用房地产法;城镇私有房屋,适用城镇私有房屋管 ...
         第二十二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这里主要指动产。不是所有买卖合同都适用合同法。

  例外:不动产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适用房地产法;城镇私有房屋,适用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件);无体物(供水、供电等专门合同);知识产权: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

  1.特征:

  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不要式合同。

  甲有意卖一钢琴,甲乙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乙当时就将货款5万支付给甲,量甲提出:自己10天后还要参赛,参赛后于6月11日再把琴给乙。6月1日至6月11日,丁出价9万购买该琴,甲于是与丁签订了合同,6月3日就将琴交付于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之间特别约定钢琴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转移,乙可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

  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A.出卖人的义务

  a交付标的物;b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c瑕疵担保责任

  ①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②物的瑕疵担保:表面瑕疵,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时按约定检验期检验,未约定的应及时检验,规定期限外出现瑕疵,如有保质期限,即使有规定期限也不能对抗保持期限要求;隐蔽瑕疵,隐蔽瑕疵的检验,买受人应于约定检验期或质量保证期检验;没有前述约定期限,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或收到标的物两年未主张的,即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要求,不存在瑕疵(验货义务是表面检查还是实质检查?)。

  例:甲在商品展上卖减肥茶,乙签凭样品买卖合同并封存样品,进货30万元,卖方按时交货,双方约定五日内质量有问题退货。五日后某一天,消费者控告减肥茶不减肥,要双倍赔偿。哪一选项正确?卖方不承担责任,卖方凭样品交付货物;卖方不承担责任,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量问题;卖方承担责任,货存隐蔽瑕疵;消费者可主张双倍赔偿,理由欺诈。

  答:样品买卖若表面瑕疵未在规定时间提发现,视为符合要求;但减肥茶不减肥属于隐蔽瑕疵;乙销售时无欺诈,只负常规验货义务,故不支持双倍赔偿。

  B.买受人的主要义务:给付价金;受领标的物;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的义务;

  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责任承担及孳息归属

  1)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除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移转;

  2)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与交付有关系,与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

  A.一般规定:

  a.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权人负担。

  例:买卖合同中商品特定化,风险谁承担?以有没有交付为准,不跟所有权走。

  b.如果运输是出卖人义务,则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B.违约例外:

  a.交付之前违约: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b.收货违约:买受人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卖方迟延交货的,自迟延时起,买方承担风险。

  C.在途货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D.地点不明需要运输: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其他单证不全(不包括提取货物的提单等单据):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例:甲根据买卖合同向乙出售100台电视,但忘带产品说明书,乙拒绝受领,甲派人回厂取说明书,将电视机放于乙附近旅馆,后泥石流灭失电视机,由乙承担责任,因为未带使用说明书,不构成乙拒绝收货的权利。

  F.质量不符: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G.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孳息归属:以交付为界线,交付前产生的孳息物,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物,归买受人。

  3.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

  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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