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86、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18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188、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1、必须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一定都构成不当得利,主要有如下情况:
1、履行首先上的义务而为给付。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3、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
18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的行为。
190、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是下列事务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1)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寄存赃物;2)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方能实施的行为,如代为放弃继承权;3)必须由本人新年办理的行为,如婚姻登记;4)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为朋友接待客人。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191、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前提下,债的内容或标的所作的变更。
192、债的解除:是指债务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提前终止债的效力。
193、债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2、订立合同所住所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3、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关闭、停产、转产、破产、或被责令停业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6、由于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7、因国家新的法律颁布或政策变动,使合同不能履行。8、情事变更。
194、债的变更或解除的程序:1、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2、因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
195、变更和解除债的法律后果:1、债被变更后,依变更的内容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履行的部分按变更的内容履行。2、债被解除后,债的关系提前终止,债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3、对债的变更和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原因,致使债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双方均不承担责任。5、债的变更或解除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先由有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向对方赔偿,再由赔偿者向第三人追偿。
196、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内容不变,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的情况,即债权债务不变,而债的关系当事人改变。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转移。
197、债权的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生效: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让不改变债的内容。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
198、债务转移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所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转让性。3、所转移的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协议,且债务人与第三人在订立协议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与其订立债务转移协议的,该协议即属无效。4、债务转移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转移协议生效的主要条件。
199、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200、债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履行。(二)抵消。(三)提存。(四)双方协议。通过协议终止债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1、免除债务2、协议解除债3、债的更新。(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在法人合并时,就会发生债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况。(六)其他原因。
201、债的担保,是保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在现代法上,债的担保种类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
202、债的担保的特征:1、债的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债的担保是当事人双方事先对合同权利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也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种补充和加强。2、担保合同的发生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也随主债权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具有可变性。3、担保合同因主债关系的无效而无效。
203、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