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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美国投资移民新法案解读

编辑:sx_changxl

2017-07-12

想要移民的朋友有很多,为了自我追求与自我完善,生活质量提高,让大家能够更深入的了解移民的相关情况,下面就为大家介绍美国投资移民新法案,希望大家能够有所了解。

1、EB-5区域中心项目延期

有关EB-5区域中心项目的法律将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如果9月30日之前没有法律将区域中心项目延期,区域中心项目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值得欣慰的是S.1501议案将使EB-5区域中心计划延长五年,即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我们相信这种延期的可能性非常大。建议EB-5投资人不要为此担心。

2、最低投资数额提高

投资移民最低数额很有可能在新法律生效后从目前的50万(区域中心TEA项目)上涨至80万美元,非TEA项目的投资额将上涨至120万美元。而且最低投资金额每五年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CPI)自动调整。显然,将来美国投资移民的成本会越来越高。

3、优先审理投资移民申请

S.1501议案要求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局)优先处理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案件。但是该议案并没有提供为EB-5投资移民增加移民名额一事。目前移民法规定的投资移民名额是1万个名额。现在已经不够用,导致中国大陆出生的投资人需要排队两年以上才能拿到移民签证。

4、目标就业区(TEA)的认定

一个项目是否在目标就业(TEA)内决定投资数额的高低, 即50万还是100万或者80万还是120万。现在的做法是有当地的州政府决定。S1501议案规定,一个地方是否符合目标就业区TEA的认定决定权在国土安全部(移民局为其一部分),不受其他联邦政府机构或州政府以及非政府机构的决定限制。这样看来,将来区域中心或项目方开发一个投资移民项目的程序和时间都会拉长。例如,在确定项目为准或购买项目土地之前,可能需要先得到移民局或国土安全部指定的机构的TEA确认后, 才能正式开展投资移民项目的组织准备工作。

但是, 政府对高失业率目标就业(TEA)的认证只有两年的有效期。 如果该地区继续符合条件,可以再加认证两年。EB-5投资人在认证有效期内投资的,即使项目后来不符合高失业率目标就业(TEA),EB-5投资人不要求增加投资数额。这意味着今后所有的投资移民项目应该在两年之内完成投资人招聘工作,超过两年有可能因为该项目不再符合TEA条件而出现麻烦。EB-5投资人也应该在选定投资项目后尽快完成投资行为。当然这比移民局目前的I-526审理政策(即一个州政府的TEA认证只有一年有效期)来说还是有所进步。

5、限制EB-5投资人分享非EB-5投资创造的就业

在一个EB-5投资项目里,非EB-5投资人的投资和EB-5投资人的投资共同创造工作机会。S1501议案规定,算作EB-5投资创造的工作机会要按双方投资的百分比计算。 即使非EB-5投资者出资大于30%, 可以算作EB-5投资人创造的工作机会不得超过所有产生的工作机会的30%。估计这种立法意图是要求EB-5投资能够真正独立创造工作机会,而不是分享别人的投资创造的工作机会。

6、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必须得到预先批准

S1501议案要求与区域中心有关的投资移民项目必须将综合商业计划书,经济学家分析报告,私募招聘书等所有的项目文件递交移民局并得到批准。这样有利于确保投资移民项目在符合美国移民法规定方面获得批准的可能性要高一些,也能减少那些不符合移民法要求的项目提前到市场上招募EB-5投资人。

7、设立投资移民项目诚信基金(EB-5 Integrity Fund)

S1501议案要求在美国财政部设立一个设立投资移民项目诚信基金(EB-5 Integrity Fund)。 国土安全部向每家区域中心每年收取两万美元作为基金。第一笔收费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收到,随后每年两万美元在当年的1月1日之前缴纳。国土安全部可以根据基金花费需求增加区域中心的基金分子钱,保证政府有钱花,来进行下列工作: 不到1/3的基金用于查账和现场考察(预先通知或突然检查);不到1/3的基金用于海外调查,调查投资项目的海外推广活动和调查一些EB-5投资人的情况。剩余的基金用于面谈区域中心的老板,经理,员工,合伙人,中介,推销员以及代理律师等,侦查EB-5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任何国土安全部认为有必要花钱的地方。总而言之,诚信基金里的钱只会多花不会结余的。将来用钱的地方多着呢!如果不够花,就找区域中心征收。

8、投资款来源证明

S1501议案对EB-5投资人的投资款来源也提出一些新要求。例如, 除投资款本金以外,项目发行费或管理费也必须要证明合法来源; EB-5投资人必须向美国国土安全部披露帮忙将投资款和/或项目发行费或管理费转移到美国的人的身份;如果通过赠与资金来办理投资移民,赠与只能来自于EB-5投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祖父母。如果通过贷款资金来办理投资移民,贷款必须由投资人自己拥有的财产做抵押并由获得政府许可证的有信誉的银行或信贷机构发放。

9、被关闭的区域中心的后续处理

如果EB-5投资人投资的区域中心或者区域中心下属的投资移民项目被移民局终止资格,EB-5投资人的临时绿卡继续有效,EB-5投资人在区域中心或者区域中心下属的投资移民项目被移民局终止的以后6个月之内将不被认为非法居留,除非国土安全部认定EB-5投资人有意参与导致区域中心或项目被关闭的活动。六个月后临时绿卡被取消,除非同一地区的有资质的区域中心接管投资项目或者EB-5资金投资到另外一个EB-5项目里。如果同一地区的有资质的区域中心接管投资项目或者EB-5资金投资到另外一个EB-5项目里的,那么投资人的临时绿卡两年后可以申请转成永久绿卡。如果区域中心被关闭的理由是因为欺骗,故意做严重误导,刑事滥用,威胁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该区域中心所有参与人员,包括EB-5投资人,将被永久禁止参与将来的任何EB-5投资移民项目有关的活动。

10、临时绿卡转正失败后再申请对孩子的影响

S1501议案涉及到临时绿卡如果没有成功,投资人怎么办。如果投资移民主申请人的临时绿卡转正没有成功,主申请人可以在一年内再投资其他项目。只要小孩没有结婚,小孩还是可以以小孩的身份加入到父母的第二次投资移民申请中去。但是主申请人必须在一年内提出第二次申请,而且如果第二次申请时小孩已满21岁,那么如果这次的临时绿卡如果再次转正失败了,则不得再以小孩身份进行第三次申请了这个条款告诉EB-5投资人即使第一次投资移民的临时绿卡转正失败的,那么只要在一年内及时提交第二次投资移民申请,那么即便小孩超过21岁了,只要没结婚还是可以以孩子身份一家一起移民。 这条规定对于临时绿卡转正失败家庭的孩子是一个很好的保护,这也是鼓励投资移民的一条措施。

11、提前申请I-829绿卡转正申请

考虑到在有EB-5绿卡排期的情况下,申请人即便早已经实际投资了两年,但是由于排期可能连临时绿卡都尚未拿到,S1501议案比较人性化的提出了,如果绿卡申请人已经实际维持了两年的投资,可以在维持实际投资两年后,立即提交I-829绿卡转正申请,无需考虑是否已经获得临时绿卡。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豁免了两年临时绿卡的等待期,如果申请人已经投资满两年。这对中国籍EB-5申请人非常有利,在有排期的情况下,可以缩短整个获得正式绿卡的周期。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要实际维持两年的投资才可以使用这个条款,而钱仅仅留在托管账户是不够的。所以这个规定也是鼓励申请人尽快将钱投入项目去实际使用。

12、申请程序和申请费的改变

如果投资移民的签证有名额,可以同时提交I-526申请和I-485转换身份的申请。这样的好处是让EB-5投资人可以在递交I-526移民申请的同时有机会留在美国。但是如果投资移民的移民名额不增加,投资移民申请继续排队等待,这个规定对中国大陆出生的EB-5投资人没有即时的好处。

S1501议案授权移民局在本法案成为法律生效后,在30天内研究投资移民申请方面的费用问题,可以根据保证服务质量需要或方便审理效率的需要调整收费或者建立不同层次的收费标准。

例如, 移民局可以调整费用来保证移民局能下列期限内审理完毕EB-5相关申请案(1)在收件后120天内审理完毕设立区域中心的I-924申请; (2)在收件后120天内审理完毕要求批准新资本投资项目的I-924申请;(3)在收件后150天内审理完毕I-526EB-5投资移民申请;(4)在收件后180天内审理完毕I-829临时绿卡转正申请。可以预测,如果这个S1501议案成为法律后,投资移民申请的申请费也会大幅度地提高。 希望移民局的审理速度也随之大幅度加快。

关于美国投资移民新法案就为大家介绍到这,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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