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加拿大就业常识

2010-10-18

加拿大就业常识
雇工标准:标准工作时间:加拿大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超时必须获得补偿。超过八小时,再三小时以内,一倍半工资,三小时以上,两倍工资。

休息时间:雇员每连续工作五小时后,至少三十分钟的休息。
工资发放及扣除:至多每半个月发一次薪水,并且不得迟于该段时间后的八天。量词发薪的间隔不得超过十六天。发放薪水时,回强制扣除部分金额,用于表现和预付税款。

失业保险(UI):因为公司原因被解雇,患病或生育而不能工作时,可从全国失业保险计划(UIC)获得失业保险。获得保险者必须已连续缴纳保险二十周以上。

假期及薪金:凡是全职工作人士与工作一年以后,可获得两周有薪假期。经过连续工作五年后,每年可获有薪假期三周。

产假:雇员不得因怀孕而解聘。其可获无薪假期,继续其退休金和医疗福利。并于产假结束后返回原工作岗位。在产假中的雇员可申请失业保险福利而获得约15周及最高薪金60%的福利金。

工时与工作环境

    加拿大是一个职业自由的国家,没有铁饭碗之说,人们完全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也可能因找下到工作而失业。加拿大劳工法例和各省的雇佣标准法都是保护雇员利益的,雇员的权力包括,一天8小时、每周五~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就要领取加班费;各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一般在每小时 5~5.4加元左右。只要雇员在受雇3个月后,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如果加班,工资一律加一倍半。雇员享受带薪休假期。男女同工同酬,雇主不能歧视女性。

    加拿大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定,雇主必须为职工提供健康和有安全保证的工作场所。例如,雇有2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由职工选出一名健康和安全代表;任何超过20个职工的工作地点必须成立健康和安全委员会。当然办公室、图书馆、剧院、商店等处所除外。

    当劳工部长认为某个工作环境有危害时,可以下令成立一个或几个联合健康和安全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受职业健康和安全法保护的职工,可以拒绝去做不安全的工作,当然此条例不适用于警察、消防队员,也不适用于拒绝工作就会危害他人性命和安全的工作(如医疗等工作)。在调查职工拒绝工作事件时,职工有权要求健康和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和代表,以及其他职工代表在场。职工依法要求执行健康和安全法以及其它劳保条例时,雇主不得处分、威胁或解雇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