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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成人高考民法高频考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编辑:sx_yanf

2016-06-29

以助各位考生完善成人高考备考,编辑在此准备了成人高考民法高频考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请考生进行参考。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殊 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由于设立法人的法律规定不同,各种法人享有的能力也不相同。例如,《公司法》赋予公司享有的权利能力并不适用于社会团体法人。每个法人的社会职能不同,它也只能享有法律依据其社会职能规定其享有的权利能力。

(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

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其局限性,并且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肉容也各有区别, 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相信通过编辑准备的成人高考民法高频考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考生对知识点有了进一步了解,编辑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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