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2011-02-10 14:08:15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2011年5月14、15日。精品学习网小编特为广大考生朋友搜集整理2011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资料。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确定,2011年度考试继续使用2010年度考试大纲。祝广大考生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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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凡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等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侧重于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税基大体相当于工业增加值和商业增加值。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是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情形。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提供应税劳务
对提供应税劳务征税主要有提供加工劳务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两大类。
(三)进口货物
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均实行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l7%,适用于一般情况(即不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情况)下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
(二)低税率
我国增值税的低税率为l3%,适用于法律规定货物的销售和进口。
(三)零税率
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四)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