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第五章课后习题及答案(五)

2014-05-08 09:36:44 字体放大:  

三、判断题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4.甲于11月1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11月10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11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12月25日生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生效时间是12月25日。(    )

5.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只对主债权承担责任。(    )

6.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外,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

7.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8.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

9.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所有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10.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导致整个抵押合同的无效,“抵押权人”不得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

11.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均需要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合同权利的转让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

12.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3.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4.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丙未履行的,则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

15.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代表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