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2013-10-12 13:20:0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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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甲与律师签订的代理诉讼的合同

B.乙与亲戚签订的监护小孩的合同

C.丙与老师签订的在课外补习功课的合同

D.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调整范围。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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