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难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2012-04-09 16:32:3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小编总结归纳经济法难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难点讲解二十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主要经营服装销售业务,方某系该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任职期间,方某利用职务便利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服装销售合同,将乙公司的一批服装卖给丙公司,方某从中获得一笔报酬。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B.违反法定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该批服装应由甲公司优先购买

C.违反法定义务,方某获得的报酬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D.违反法定义务,甲公司可依法定程序罢免方某,但方某获得的报酬归自己所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董事的义务。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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