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随章笔记:第五章5

2014-04-29 09:54:53 字体放大: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14、15日,为方便考试备考,精品学习网注册税务师考试频道特整理了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随章笔记,敬请关注!

第五章 房产税

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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