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的知识点强化训练:第三章3

2014-04-30 16:11:36 字体放大:  

考点三、质权 一、质权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动产质权)或权利(权利质权)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依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定,应为书面形式。

2.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物权法》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900000301

3.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占有、留置质押财产;②优先受偿;③收取孳息,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④转质,限于原质权的范围之内;⑤保全质权的权利即排除对质权的各种妨害的权利;⑥物上代位权。

4.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妥善保管质押财产;②于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后返还质押财产;③返还超过债权数额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900000302

(二)权利质权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知识产权出质,须向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主管部门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须向信贷征信机构登记。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900000303

【例题·多选题】下列可以作为质物的有( )。(2005年)

A.土地

B.房屋

C.票据

D.结婚证

E.提单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物。质押根据质物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作为质权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900000304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乙企业将一张1万元汇票交付甲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

A.抵押

B.动产质押

C.留置

D.权利质押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押。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9000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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