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的知识点强化:第三章1

2014-04-30 11:57:16 字体放大: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多、分值高,近年本章的平均分值25左右,各种题型均可出现,单选题考查较为简单,多选题较为复杂。注意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内容结合考查综合分析题。

2014本章教材内容没有变化。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

2011

2012

2013

知识点分布

单选题

8题8分

6题6分

2题2分

(1)债的分类、保全、转移和消灭
(2)要约、承诺、抗辩权、合同解除、合同责任
(3)15种具体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
(4)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特别侵权责任类型

多选题

6题
12分

4题
8分

6题
12分

综合
分析题

2题
4分

4题
8分

3题
6分

合计

24分

22分

20分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100000001

第一节 债概述

考点一、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

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提示】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100000101

考点二、债的权能

1.给付请求权;

2.给付受领权;

3.债权保护请求权;

4.处分权能。

提示: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100000102

考点三、债的分类

(一)依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

1.合同。2.缔约上的过失。3.单独行为。4.侵权行为。5.无因管理。6.不当得利。7.其他。

解释: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和本人间形成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蒙受损失而取得利益,得到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内容的债的关系。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100000103

(二)其他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如:合同行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缔约上的过失、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

6.主债与从债。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100000104

考点四、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

1.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100000105

(2)代位权的效力

①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③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提示:税收代位权

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100000106

2.撤销权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100000107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恶意)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100000108

(6)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提示:税收撤销权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行为有效的权利。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1000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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