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第2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2013-11-25 10:41:2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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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第2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不符的,应当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对于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免责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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