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第2节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013-11-25 10:40:4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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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第2节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提示: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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