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第2节共有

2013-11-23 17:20:2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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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第2节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的所有权在量上得分拆为份额,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1)对内效力:①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②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③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 享有优先购买权)④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④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

(2)对外效力: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1)对内的效力:①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③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物的分割与按份共有相同。

(2)对外的效力: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共有物的分割(重点)

共有物在分割时,应依其性质,采取相应的分割方式:(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2)作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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