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第1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13-11-23 17:15:5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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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二章第1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的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不 公示的,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 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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