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第6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2013-11-23 11:01:52 字体放大:  

想要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们,你们还在为找不到系统的复习资料而苦恼吗?看看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提供的“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第6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文,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第6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是“可能”到来。

3.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则自始为有效行为,仅在行为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时,才发生行为无效的后果。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常见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

(1)民事行为存在能力欠缺;

(2)处分权的欠缺;

(3)代理权的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通过阅读“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一章第6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这篇文章,小编相信考生们已经能够熟练的掌握该知识点,希望大家都考出好成绩。

相关推荐:

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第2节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第3节行政复议申请人

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五章第3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