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章第4节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2013-11-23 10:01:5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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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章第4节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2.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3.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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