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第3节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2013-11-22 17:36:3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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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第3节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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