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7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13-11-23 15:41:1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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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7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注意: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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