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7节稿酬所得

2013-11-23 15:40:2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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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7节稿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1-3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1-30%)

注意: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简单的说就是看版)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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