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3节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2013-11-23 14:51:07 字体放大:  

想要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们,你们还在为找不到系统的复习资料而苦恼吗?看看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3节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一文,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3节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

通过阅读“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3节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这篇文章,小编相信考生们已经能够熟练的掌握该知识点,希望大家都考出好成绩。

相关推荐:

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9节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9节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10节扣缴义务人

<--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