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2节工资、薪金所得

2013-11-23 14:22:0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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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2节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注意以下几点:

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

2.不征税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出租车问题:

A.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B.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C.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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