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5节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2013-11-12 16:47:0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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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5节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满足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损失: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2.扣除金额的确认:

总原则为损失的净额。换个角度说就是对于在损失确认过程中可收回的部分不得确认损失。具体包括

(1)现金短缺、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和被盗时责任人的赔偿额或保险公司的赔款;

(2)应收、预付账款和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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